騰訊勝訴,抖音不服。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抖音”)賠償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簡稱“騰訊”)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維權開支10萬元。
圖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對于上述判決,抖音官方賬號8月9日下午回應稱,已經提起上訴。
本次訴訟的根源是現(xiàn)象級手游《王者榮耀》。涉案游戲《王者榮耀》由騰訊開發(fā),是一款多人在線競技類游戲(MOBA),該類游戲由玩家選擇角色后組成兩隊在地圖上相互競爭。由騰訊經營的“企鵝電競”“微視”APP,分別開設有《王者榮耀》“視頻”專區(qū)和“游戲”頻道,用戶在該專區(qū)和頻道內可以發(fā)布《王者榮耀》游戲視頻。
騰訊享有《王者榮耀》游戲的著作權使用許可及維權權利。
因為“王者榮耀小棉花”等多個用戶在抖音發(fā)布大量《王者榮耀》游戲短視頻,騰訊以抖音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抖音訴至法院,并向提出五項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抖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王者榮耀》游戲著作權的行為,在新浪、搜狐、網易、百度等顯著位置連續(xù)一個月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20萬元等。
騰訊調查發(fā)現(xiàn),擁有219萬粉絲的抖音用戶“王者榮耀小棉花”在抖音平臺發(fā)布了大量《王者榮耀》游戲短視頻,已取證固定514個。對此,騰訊多次發(fā)函要求都應刪除相關短視頻,但截至本次起訴前,都應未屏蔽、刪除、斷開該等短視頻鏈接,相關短視頻仍在傳播。
騰訊稱,《王者榮耀》游戲作為一款現(xiàn)象級手游,抖音作為同行業(yè)競爭者,應該知道騰訊禁止游戲用戶“未經騰訊許可以任何方式錄制、直播或向他人傳播騰訊游戲內容”,更明知其“抖音”平臺上的《王者榮耀》游戲短視頻未經授權,屬于侵權短視頻,為了吸引流量,放任、幫助用戶傳播侵權短視頻,且接到原告的侵權告知函后拒絕刪除,依法應向原告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
騰訊認為,抖音明知其“抖音”平臺上的《王者榮耀》游戲短視頻未經授權,但為利用《王者榮耀》游戲知名度吸引用戶和流量獲取商業(yè)利益,侵占原告《王者榮耀》游戲視頻市場份額,違反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此,抖音方面辯稱,騰訊不享有對《王者榮耀》游戲及涉案視頻中的連續(xù)游戲畫面的著作權。抖音表示,《王者榮耀》是一款多人在線競技類游戲,由游戲開發(fā)商僅提供游戲場景、素材、元素,在競技游戲過程中不包含劇情等固定情節(jié)開展,而其間的動態(tài)畫面完全由玩家進行游戲操作形成,玩家形成的畫面具有隨機性和不可復制性。連續(xù)游戲畫面不屬于作品,更不屬于類電作品。
涉案用戶“王者榮耀小棉花”在抖音APP平臺上自行上傳發(fā)布的包含《王者榮耀》游戲連續(xù)畫面的短視頻,大部分為教學視頻,由該用戶自己操作以及慢動作回放等,還有一部分是其他“高端”游戲玩家投稿,涉案視頻市場在2-3分鐘,該用戶還在騰訊視頻、微視等平臺上傳播與《王者榮耀》視頻類似的游戲視頻。
除此之外,抖音APP是一個創(chuàng)意短視頻分享平臺,平臺上的視頻均由用戶自行上傳,平臺僅提供存儲空間服務,平臺視頻種類多,游戲并非主要品類,數(shù)量占比不多,而且抖音視頻不存在片前廣告、落地頁廣告等,也就是說,抖音APP平臺并不會從單個用戶上傳的視頻中獲得廣告收益。
抖音表示,即使騰訊也是涉案游戲視頻的權利人之一,游戲玩家制作和傳播游戲視頻的行為,也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從而不構成侵權。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確保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眾利益的平衡。本案中,涉案游戲錄制視頻對原告游戲畫面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相關條件。
此外,涉案視頻系用戶自行上傳發(fā)布,抖音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抖音與涉案用戶不存在分工合作或利益共享關系,不構成共同侵權。其對抖音上存在涉案游戲視頻內容的情況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構成間接侵權。抖音的行為不構成與騰訊及其關聯(lián)平臺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不會損害騰訊的利益。如傳播游戲視頻需要獲得游戲開發(fā)商授權,將導致壟斷進一步加劇,對游戲視頻產業(yè)以及公共利益都會有深度和長期的損害。
抖音指出,騰訊所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且沒有證據支持。
本案中,騰訊主張以類電作品保護《王者榮耀》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
對此,法院認為,認定涉案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構成類電作品,應當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類電作品的規(guī)定,結合游戲產品本身的特點進行判定。
首先,游戲呈現(xiàn)出來的是連續(xù)的動態(tài)畫面,體現(xiàn)出諸多設計元素的有機組合,具備獨創(chuàng)性;其次,游戲畫面是文字、圖片、聲音等組合而成連續(xù)的動態(tài)畫面,能通過技術設備以有形形式復制,并可借助計算機等數(shù)字播放硬件設備予以傳播;第三,玩家對于游戲畫面的貢獻主要還是將事先設定畫面予以呈現(xiàn),設備所呈現(xiàn)出來的動態(tài)畫面并非由玩家創(chuàng)作,玩家亦不會在設定規(guī)則及素材之外創(chuàng)作出新的游戲畫面。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類電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騰訊確系涉案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形成的類電作品的著作權人。
對于侵權認定方面,本案被訴視頻中有900余條視頻包含涉案游戲的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屬于侵權視頻。涉案用戶將900余條侵權上傳至微播視界公司所運營的抖音平臺,構成了對騰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抖音就此提出三個方面的抗辯:1.涉案視頻包括涉案用戶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且騰訊公司認可游戲視頻著作權歸屬于玩家;2.騰訊公司許可用戶制作及傳播涉案游戲視頻;3.涉案用戶上傳游戲視頻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因抖音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法律基礎或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騰訊在本案中明確不對涉案用戶的上述行為主張權利。同時,騰訊以共同侵權為由,對平臺的經營者抖音主張權利。具體表現(xiàn)形式包括:1.為涉案用戶開辟商品櫥窗,售賣侵權視頻,借此直接獲利;2.未經原告許可及支付對價,與涉案用戶分工合作傳播《王者榮耀》游戲短視頻。
法院認為,騰訊以西瓜視頻與案外人簽訂《游戲類視頻節(jié)目合作協(xié)議》出發(fā),推斷涉案用戶與抖音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顯然缺乏事實依據。經查,商品櫥窗系抖音用戶向抖音平臺申請設立,抖音為用戶提供的是進行商品交易的平臺,交易的雙方系用戶與商品的購買者,抖音會收取一定比例的技術服務費,即傭金,這互聯(lián)網交易平臺的常規(guī)盈利方式,并不指向某一具體的商品類型,故不能以此認定被告與用戶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傳播侵權視頻的行為。
因此,法院駁回騰訊上述兩項主張。
關于幫助侵權的問題,本案中,在騰訊2019年多次向抖音發(fā)送郵件投訴侵權行為并要求刪除后,抖音未采取有效措施,涉案用戶賬號下的侵權視頻仍然存在。抖音未在合理的時間內對涉案用戶的侵權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未充分履行“通知-刪除”義務,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幫助侵權的法律責任。
關于抖音是否實施了騰訊所指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認為,騰訊推出了企鵝電競及微視平臺,網絡服務范圍和用戶群體與抖音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合,雙方存在直接競爭關系。但騰訊指控的行為并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該項指控不能成立。
具體來看,法院認定,沒有證據顯示,抖音與涉案用戶分工合作傳播《王者榮耀》游戲短視頻,而商品櫥窗是互聯(lián)網交易平臺的常規(guī)盈利方式,不能被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制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商業(yè)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
對于抖音用戶侵害了騰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法院認為,該行為涉及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交叉問題,鑒于已認定該等行為構成對騰訊著作權的侵害,不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額外的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二、被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合理維權開支10萬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鈦媒體App編輯楊亞茹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21世紀經濟報道)
文章來源:鈦媒體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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